按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(五)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」部分規定,其中第五點第二項及第五點第三項第四款規定,摘要說明如下:
第五點第二項:「得標廠商應規劃備援車輛、備援駕駛人,並研擬如遇緊急狀況之備援機制,...,租用車輛及駕駛人遇有突發狀況時,備援機制應即時啟動因應。」
第五點第三項第四款: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(GPS),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,...,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、密碼。」
有關上開第五點第二項及第五點第三項第四款事項,經本部請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業品質保障協會(
日期 : 2024-04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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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 : 課外活動暨學生發展組